2011年6月27日 星期一

毓民直斥陳維安不曉國民教育, 給他上了一堂導修課 @ 2011.6.27

莊耀洸 - 課程指引諮詢稿向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提交之意見書

就德育及國民教育科課程指引諮詢稿向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提交之意見書
香港教育學院專任導師 莊耀洸律師
2011 年 6 月 27 日

一、 德育及國民教育科應稱為公民教育科
香港政府在 1996 年推出《學校公民教育指引》,到 2001 年,教統局將德育及公民教育列為四個關鍵項目之一,2008 年教育局推出《新修訂德育及公民教育課程架構》,至今年五月的諮詢文件,連公民教育四字也刪去。然而,無論諮詢文件的內文引述(如「國際公民教育研究」,頁 2),還是附件中的教師參考材料,無論中文或英文文件的名稱多是公民教育,稱國民教育的只有香港政府的文件。

稱公民教育,強調民主和多元,目下的國民教育,則著重單向的效忠順從,批判不足。再 者,國家範疇被過分強調,壓抑了其他四個範疇(即個人、家庭、社群和世界),有失全人 均衡發展。再者,諮詢文件中,有關國家範疇的篇幅比例特別大,還以「國民」身份凌駕 其他身份,如談論世界範疇的普世價值時,也需兼顧國情,即從國家的角度思考其他範疇。 此外,在其他範疇又出現國家範疇的內容,如附錄八「生活事件」教學事例一覽中,小一 至小三的學校生活中的教學事例有「我學會了唱國歌」,可見國家在諮詢文件中無處不在, 國民身份被過份強調。其實學生重視國民、世界公民或其他身份,是其選擇,應予尊重。 諮詢文件第 54 頁顯示,意大利、比利時、法國和葡萄牙的有關課程稱為「公民教育」; 愛爾蘭叫「公民、社會及政治教育」;希臘叫「社會及公民教育」,亞洲一些國家叫「道德教育」、「道德與公民教育」,內地叫「思想品德」和「思想政治」課程,台灣叫「社 會學習領域」及「公民與社會」。假如沒有或極少國家稱之為國民教育,為何香港政府偏以此命名?

二、 論國情不應失諸片面

從諮詢文件的描述,只能看到國家的正面形像,避開重大人為歷史災難,如文革和六四,有灌輸之嫌。此科應全面探討歴史人物功過、國家施政得失,藉爭議時事如維權律師遭遇作為介入點。以下將介紹英國一宗有關政治灌輸的官司。

2007 年一名家長告英國政府,指她向所有中學派發美國前副總統戈爾的「絕望真相」(An Inconvenient Truth)記錄片1,違反教育法案(Education Act 1996)2。法案第 406 條禁止資助學 校在教授任何科目時,宣傳政黨政見,12 歲以下學生不得參與任何政黨活動,第 407 條規定政府和學校須確保處理政治議題時,向學生平衡地展示不同的觀點。

有關分發該記錄片的發聞稿上,官員表示影響學生意見對於公眾對環境建立長遠觀點至為 關鍵。隨影片附送的指引中的首個問題提及向政治人物施壓,最後一個問題是,「片中有 何說明?」而建議整天的公民教育活動中,並無討論不同觀點,而建議的講者名單中,全 是支持戈爾觀點的人。此外,家長的律師還指出片中的九個謬誤。法官(J Barton)指政府違 反教育法案,唯官司展開後,教育部門修訂有關指引,結果家長敗訴。

在修訂的指引中,刪去向政治人物施壓的問題,轉為問:「為何政治人物不對氣候變化採取行動?」而「該片有何說明」的問題也被刪去,指引表明影片並非旨在影響兒童意見,而是刺激兒童討論氣候變化和全球暖化及個人應如何面對這些問題。指引還指出片中的九項謬誤,就此提出問題引導學生討論。

在判辭中,法官指政黨政見,不限於日常所指的政黨政治,法案要禁止的是宣傳片面(one sided)政見,禁止政治灌輸(indoctrination);而平衡(balanced)展示不同觀點,並非要求老師用同等時間來闡釋相反觀點,而是要做到公平公正(fair and dispassionate)。

諮詢文件所倡議的教學,失諸片面,容易造成政治灌輸。按《教育規例》第 98(2)條,「常任秘書長可就任何學校傳播政治性資料或表達政治性意見方面,向該校的管理當局給予書面指示或其他指引,以確保該等資料或意見並無偏頗。」陸恭蕙議員在立法局於 1997 年 提出廢除此條文,但遭政府和不少議員反對,結果不得要領。與英國不同的是,只有常任秘書長可糾正學校的缺失。而在英國,家長可藉法庭禁止政治灌輸。筆者並非在此鼓吹跟從英國的立法,而是從教育專業出發,無論從政策到施教,均需力求免於片面、欠公平公正及政治灌輸。

三、 提問

藉此向教育局提出如下問題:
一、 為何建議中的課程不稱作公民教育科?
二、 如何避免建議中的課程失諸片面,造成政治灌輸?
三、 有何研究顯示,只欣賞國家正面發展有助建立國民身份認同?
四、 既然教育局口頭容許老師提出爭議性課題,為何不以書面在正式文件中列明?
五、 為何當局所舉辦的諮詢會只諮詢校長和老師,難道當局不認為學生、家長及有關民間團體均是重要的持分者?
六、 為何不印製諮詢文件而只是藉網上公開?
七、 為何教育局連印製宣傳單張也欠奉?
八、 政府是否印製諮詢文件的準則為何?
九、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可否藉人權論壇、兒童權利論壇等途徑諮詢?

四、 結語

一、 反對設立德育及國民教育課程,有關範疇應納入公民教育科內,稱為公民教育科。
二、 不應強制學校須設「德育及國民教育科」,亦不應強制學校每週用一至兩節推行此科,更不應在 2013 年及 2014 年便倉卒推行,而要做到真正的校本和生本。
三、 應在此課程範疇內,落實《聯合國人權教育和培訓宣言》(人權理事會於 2011 年 3月 23 日通過)3,並推行聯合國《世界人權教育方案行動計劃》 (2005 年後)。
四、 應著重五個範疇的均衡發展,強調獨立思考和批判精神,處理政治議題時,需公平 公正,免於片面,防止政治灌輸,需記取兩岸政治教育的教訓,例如為何台灣的三民主義教育無法阻止台獨思想的抬頭?是否由於過於著重民族主義而忽略民權主 義?過於著重灌輸背誦而忽略獨立批判思維?至於國內,有多少師生還相信社會主義、馬列毛思想?
五、 應印制諮詢文件、其撮要和單張予持分者和公眾,廣為派發。
六、 當局應將諮詢期延至十月底,讓師生可在開學後討論。而首輪諮詢後,應出版意見匯編和諮詢結果報告,並作出次輪諮詢。
七、 當局應書面回應各個人和團體在立法會所表達的意見。
八、 教育局應針對學生、家長、民間團體及公眾舉行諮詢會,連最重要的持分者 (學生) 也不諮詢,有違《兒童權利公約》第 12 條:「締約國應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的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的看待。」

註:
1. 當年此片奪奧斯卡最佳紀錄片獎,而戈爾隨後亦獲諾貝爾和平獎殊榮。

2. R (on the application of Dimmock)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Education and Skills [2007] EWHC 2288 (Admin), judgment dated 10 October 2007

3. 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 Education and Training adoption by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23 March 2011).  Visited the website on 26 June 2011:
http://www2.ohchr.org/english/issues/education/training/UNDHREducationTraining.htm

原文: 立法會文件
http://www.legco.gov.hk/yr10-11/chinese/panels/ed/papers/ed0627cb2-2240-1-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