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5日 星期五
家長有權為子女拒絕國民教育
國際人權公約列明家長有權為子女選擇符合其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本港國民教育着重培養國家情感,屬倫理、信仰及道德範疇,若學校開辦,家長應有權為其子女選擇是否修讀。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三)條訂明「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種類有優先選擇權」。
《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確定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繼續有效。前者第十八(四)條指締約國「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後者第十三(三)條規定締約國「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子女選擇符合國家所規定或認可最低教育標準之非公立學校,及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亦在一九九九年第十三號「一般性意見」說明締約國應「尊重父母和監護人自由,保證其子女能按其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若開辦特定宗教、信仰或道德教育,「必須以不帶偏見的客觀方式進行,尊重見解、良心和言論自由」,並「遵守不歧視規定,或提供滿足父母和監護人願望的備選辦法」。由此可見,政府推行任何道德教育,必須尊重家長選擇權。
以英國為例,英國中學的性教育是必修課程,同時有選修部份。據《教育法令》第四○三條,性教育宗旨是鼓勵學生重視道德考慮及家庭生活價值,具體闡述是「認識婚姻性質、家庭生活重要性及生兒育女」,同時訂明應按該學生年齡、宗教及文化背景,保障學童避免接受教授不恰當教育及教材。第四○四條則要求學校必須有性教育書面政策聲明,以供家長查閱及免費索取。而據第四○五條,家長有權為子女退修性教育選修部份。可見英國家長仍可按其自身信仰,替子女選擇是否接受部份道德教育。
在香港,公民教育德育化,國民教育與德育教育綑綁,中港官員一直強調國民教育乃天經地義。二○一二年四月德育及國民教育科課程指引培養學生品德及國民質素,包括堅毅、誠信、責任感、尊重、國民身份認同、愛國心、文化承傳、平等、人權等正面價值觀和態度。可見國民教育屬道德範疇,公約賦予家長選擇權適用於此,英國家長可替子女選擇退修道德教育的做法亦值得參考。若學生或家長不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認為中華民國才繼承中國文化道統,而不認同課程所指的國民身份,拒絕向五星旗致敬,又或相信馬克思主義,堅持工人無祖國,國家是階級壓迫機器,可惡而不可愛,這亦屬信仰範疇。家長應有權基於信仰,為其子女選擇是否修讀該國民教育或參與相關課外活動。固然,若學校不跟從以情引發民族主義的國民教育,摒棄偏頗教材和紅色大陸灌輸團,而着重以客觀持平批判角度探索中國,家長難言有權退選此科。
莊耀洸律師
香港教育學院教育政策與領導學系專任導師
徐嘉穎
人權教育工作者
原文: 蘋果日報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1005/18032370
2012年9月29日 星期六
莊耀洸、盧恩臨﹕學生是否有不愛國的自由?
【明報專訊】香港不少學校定期舉辦升旗禮,作為國民教育的一個環節,增加學生對國家的認同及培養學生的愛國情操,當中涉及肅立、唱國歌,甚至向國旗敬禮等。《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兒童權利公約》皆保障香港公民及兒童的表達自由,若學生基於各種理由而不想參與升旗禮或其中任何一部分,是否有權拒絕?一些學校將這些愛國活動列為必修項目,若學生不參與,會否被視作曠課,需接受相關處罰?強迫學生參與是否合理合法?本文從法理角度探討此議題。假如香港有官司,肯定會參考以下兩宗美國權威案例。
不可強迫學生說違心之言
第一個案例是West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1942年,美國西弗吉尼亞教育局通過一項決議,規定學生必須參加升旗禮,向美國國旗敬禮及朗誦效忠誓約(Pledge of Allegiance),不從者會被逐出校。根據當時法例,被逐出校的學生是「不合法地缺席」,可會被視為青少年罪犯及刑事檢控,而學生的父母亦同樣有刑事責任,最高可罰款50美元及監禁30天。一名「耶和華見證人」(Jehovah's Witness)信徒興訟,指其教義禁止信徒向任何象徵或標誌敬禮及起誓,因此此項決議侵犯他們受憲法保護的表達自由和宗教自由。美國最高法院裁定此項規定違憲,法官Robert Jackson指出,國旗是國家的象徵,向國旗敬禮及宣誓是一種表達,即個人以行動及語言表達接受該國的政治理念。公民的表達自由受憲法保障,除非引起清晰及即時的危險,否則不能被禁止;同樣地,他們亦不能被強迫對某事物表達認同。
法官解釋,一些基本權利(包括言論自由)並不取決於投票,政治多數(political majorities)不能通過投票剝削少數人的基本權利。而且任何官員均不能指定某些政治、民族主義、宗教或其他意見是正統而強迫公民以言辭或行動服從。因此,即使國會通過此項決議,學校都不能以此為由,剝削學生的表達自由。法官寄語國會和學校,民族團結不應靠消減反對聲音來達成,強迫統一意見只會造成惡果。案件的發生和審訊均在美國參加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愛國情緒高漲,但依然有公民敢站出來,藉訴訟維權,而法官又能冷靜理性斷案,體現司法獨立。70年後的香港,是否有如此權利友善和寬容的社會環境?
與不參加升旗禮的學生
商量另類安排
另一案例是Goetz v Ansell,這案體現了美國公民真的有不愛國的自由。1973年,美國伊利諾伊州通過一項法例,規定公立或接受公款資助的學校學生在每個上課日都應向國旗朗誦對國家的效忠誓約。一名學生因不相信誓約中所言「於美國人人享有自由與公義」,因此不願意參與。校長要求他在宣誓儀式進行時離開禮堂或安靜地站立,但學生堅持在憲法的保護下,他有權利選擇安靜地坐著。法院裁定學校不能要求不願意參與的學生站立,因為安靜站立這個行為也屬於一種表達,等同要求學生宣誓。除了不能強迫學生站立外,學校也不能要求學生離開禮堂,因為要求離開禮堂可被理解為一種懲罰。因此,只要學生不作出任何破壞性或侵犯其他學生的權利的行為,學生可以選擇以任何姿勢留在該場所。倘在香港,有學生(和其家長)均認為青天白日滿地紅旗才堪稱中國國旗,而不少家族成員遭共產黨逼害,若學校逼學生向五星旗敬禮,這是否有違良心自由和表達自由?
以上述兩案例為鑑,香港的學校在舉辦升旗禮等愛國活動時,必須尊重學生的表達自由。若學生不願參與,在沒有影響學習和學校運作,亦沒有侵犯其他學生的權利的前提下,學校應容許不參與的學生用其選擇的方式等待活動結束,切忌強制學生在不自願的情況下讀出誓詞或喊口號,活動前應與學生和家長商討活動的安排。其實,強制不心甘情願的學生參與這些愛國活動,往往令學生心口不一,陽奉陰違,令此等活動變成徒具形式的造假愛國活動,於培養國民身分認同往往弄巧成拙。
作者莊耀洸是香港教育學院教育政策與領導學系一級專任導師,盧恩臨是香港教育學院教育政策與領導學系高級研究助理
原文:明報
http://news.mingpao.com/20120929/fab1.htm
2012年9月24日 星期一
王慧麟﹕反國教可有法律抗爭?
【明報專訊】國教一役,家長學生沒有勝利,因為政府不肯「全撤」,只作修修補補。香港大部分家長素來保守怕事,但求息事寧人,於是,反國教運動,表面上亦沉寂下來。
但正如支持者所說,抗爭既然要深入社會肌理,戰場也要遍地開花。既然如此,除了例牌的上街簽名,在體制內外,還有沒有抵抗的可能?
當然有,就是法律。
可以考慮兩方面
抵抗國教的法律戰場,至少可以考慮兩方面。
第一,單是政府強推國民教育的諮詢過程,有沒有盡責,有沒有達至「公平諮詢的責任」,已是一個司法覆核的可能。這個法律原則,就是所謂「塞德利原則」(Sedley Principles)。據報章報道,教育局之最後一次諮詢文件,英文的文本遲過中文公布,而且,諮詢期太短,諮詢結果沒有公開公布。這些在表面上,已有足夠理由,讓受影響之家長以至少數族裔之關注團體,就諮詢所必需的合理期望提出司法覆核。有關「塞德利原則」的討論,去年8月1日筆者已在本報約略解釋過。筆者只懂紙上談兵,政府律師的法律知識比筆者高明,相信已向部門陳以利害。他日假如政府強稱,已作廣泛諮詢,必須在全港小學實行國教的話,官員應該會知道,政府面對司法挑戰的機會相當高。
第二,假如政府不理上述的司法挑戰,強行要求學校開展有關學科,那麼,政府究竟有沒有權力逼學生上「國民教育」課呢?
翻查《教育條例》,唯一可以逼學生「返學」的,就是第74條,即是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如果沒有得到合理辯解,可以向該名學童的一名家長發出入學令(attendance order),規定其安排該學童,定時就學於該命令所指名的小學或中學。假如家長沒有遵守入學令,即違反第78條,可被政府檢控,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怎樣才算是違反入學令
第74條就是12年強迫教育的法律根據。究竟怎樣才算是違反入學令呢?2010年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潘志輝及梁淑芳》[2011] 2 HKLRD 530,高等法院處理一宗家長違反入學令之上訴案件。馮驊法官之判辭有兩個要點:
首先,入學令只是要求學童就學於教育局指定的學校。換言之,家長違反的,是沒有遵守入學令裏要求學童就讀指定學校的命令,而不是家長沒有讓學童「進入」教育制度。
其次,教育條例第74條的立法原意是要學童就學,而挑選學校的時候相信教育局必然與家長有商有量。
問題來了:入學(attendance order)只是要求學童入讀教育局常秘指定的一間學校,但入學是不是等同一定要強迫學童上堂呢?假如有家長認為,不能讓自己的子女上某個學科之課堂,學校有沒有權力逼他的子女上課呢?
這裏指涉的是兒童教育權與家長選擇權的問題。先從兒童受教育權談起。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28條指出,「締約國確認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為在機會均等的基礎上逐步實現此項權利,締約國尤應:(a)實現全面的免費義務小學教育……」這是強迫教育的條文。尤應注意,「教育」是兒童的權利,而締約國實現免費教育是一項義務。
但家長之責任在哪裏?一般而言,由於兒童未達成年,應由家長代兒童選擇,家長不能無故剝奪兒童受教育的權利。為了體現兒童之教育權,才有本地立法,懲罰不讓子女享有受教育權利的家長。
不過,即使締約國向兒童提供免費教育,家長的選擇權同樣需要受到尊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有提到兒童有受教育的權利,但在第13(3)條則說,締約各國要尊重父母,為他們的孩子選擇非公立學校的自由,「並保證他們的孩子能按照他們自己的信仰(conviction)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4)條亦提到:「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這一部分至為重要。查兩份國際公約,「信仰」一詞,英語實為conviction,此可解作信仰,亦可解作信念。即是說,家長應可按照其信仰或信念,讓子女接受或不接受某些宗教及道德教育。因此,部分國家,例如英國教育法,容許家長因為宗教理由,不讓其子女上宗教課,甚至性教育課程。
不能強迫家長違背信仰或信念
這個條文,可以引伸為,締約國在尊重家長選擇權之前提下,不能強迫家長違背其信仰或信念,讓其子女接受某一類之道德(包括德育)以及相關的課程。而且,這一部分亦應可解釋為,假如家長是一個無神論者,締約國亦不能剝奪家長之選擇自由,逼其子女接受某一種形式之宗教與道德教育(包括德育與相關)課程。
《歐洲人權公約》的相關部分,對此有更好的說明,相信對解釋上述兩個國際公約的教育權部分,有相當的幫助。在第一協定書第2條指出,兒童之教育權利,不容剝奪,但締約國也必須尊重家長的權利,確保有關教育及教學(teaching),符合家長之宗教信仰及哲學(philosophical)信念(conviction)。此部分之哲學(philosophical),不是指家長是否讀哲學,或是有哲學學位,而是締約國必須確保其提供之教育,一定要合乎家長的信念。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香港適用,是《基本法》第39條所保障的權利。法院在解釋這些國際公約的時候,必然要參考國際人權之條文或案例(如上述提過的歐洲人權公約)之解釋。換言之,香港教育當局能否在家長不同意下,強制一名兒童上學,而且更強迫他一定要上「德育及國民教育」之課程呢?這有沒有違反《基本法》第39條呢?相信家長亦希望,有香港法院可以為此作出權威之司法解釋。
篇幅所限,未能就以上問題引用國際人權或普通法之案例作出深入的法律討論,但由於家長組有不少法律專家,相信已對此有深入研究,筆者乃一介草民及學棍,亦不敢越俎代庖,妄下斷語。
但是,筆者亦希望藉此提醒部分校長及辦學團體,假如有家長因為反國教而提出司法挑戰,校長或辦學團體若成為訴訟之其中一方,他們所花的訴訟費該由誰支付呢?例如有校長(未知是否獲得校董會批准下)逼家長就出席家長會簽下保密協議,明顯違反教育局按《教育條例》發出的《校董手冊》內,有關學校管理透明度之要求,以及行政法之程序公正及合理性,又假如有家長為此提出司法覆核,該名校長或校董會身陷司法訴訟,難道教育局就可以不作為嗎?辦學團體以至校董會又難道可以逃避司法責任呢?學校管理層又知不知道,可能因為校長之「勇武」,而需要承擔高昂之訴訟費用呢?
說到最後,筆者亦不想香港成訴訟之城。談到國情,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追求「調處」、「息訟」,以達至「和諧」的社會環境。筆者相信,這就是傳統中國文明之美德。但有時候,地方縣官勾結土豪劣紳,倒行逆施,人民唯有向上級官員攔途申冤,甚至上京尋求司法補救(清代稱為「京控」)。一個所謂學棍、訟棍或狀棍興旺的地方縣市,往往就是吏治最敗壞的地方。
■延伸閱讀
1. 范忠信、鄭定、詹學農著(2011),《情理法與中國人》(修訂版),北京大學出版社
2. Frances Patterson (2011), Judicial Review: Law and Practice, London: Jordan Publishing Limited.
原文: 明報 http://news.mingpao.com/20120924/faa1.htm
2012年7月25日 星期三
王岸然: 港人絕無愛國責任
香港人絕無愛國的責任,年輕人自然也沒有接受「認識中國、培養愛國情懷的國民教育」的責任,因為香港人絕不等同中國人。
大家打開香港或是澳門的《基本法》一看,便知香港人與澳門人在憲制上的定義是居民而非國民,這是兩個絕對不同、可以清楚區分開來的觀念。
這是為何筆者與別不同、可從基本謬誤上反對推行任何「國民教育」的原因。
筆者絕對沒有鼓吹中國人不愛國,但在香港人理所當然不等同中國人的前提下,要在香港教育制度之內加插國民教育,會在年輕人之間製造族群分化,這完全違反社會和諧的前提。京官想在香港推行這一政策,極為愚蠢。
港人愛港已經足夠
古往今來的專制政體能否保持開明,視乎專政體制之內能否有下情上達的途徑,還是上位者有了決定之後,下面對錯照跟;不幸的是,在國民教育這一議題之上,香港的建制派選擇「對錯照跟」的不負責任決定。
在這一情況下,能阻止專政者走上錯誤道路的,只有人民。亦所以,肯在本月29 日走上街頭、反對國民教育的香港人,才是真正愛國的香港人。
梁振英與民建聯的頭頭沒有旗幟鮮明地反對中央錯誤的政策,是置個人權位的利益於國家利益之上的自私行為,亦是不愛國的行為。
本欄〈港人非國民何須搞「教育」〉(去年5 月25 日)和〈香港人當然不等於中國人〉(今年1 月4 日)兩文,筆者已經詳細解釋「香港人並不等同中國人」的法律理據,未見有任何中國法律學者能夠作任何反駁,因為這是不爭的事實,亦是起草《基本法》時的原意。鄧小平沒有要求港人愛國,香港人只須愛香港便已足夠,香港人能令香港繁榮進步,政治開明,甚而走向民主,就是對中國最大的貢獻。
可惜,世上任何官僚系統之中,總有一些為了證明自己的重要而興風作浪的低質素人物, 「二十三條」如是、硬搞國民教育亦如是,香港人為己為人為國家,有必要站起來反抗國民洗腦的教育政策。
為己,是指八成中國籍香港人,大多數人的下一代既不出外留學,起來拒絕黨八股對年輕人的洗腦,是為下一代想。為人,是為非中國籍的香港人。香港人,包括英美澳加在港定居的白人,包括印巴裔和南亞裔的人,包括東南亞、星馬泰印在港華僑的第二代華人,還包括八十年代因回歸問題的大量移民而回流香港的下一代人。
2006 年人口統計的資料顯示,非華人的外籍港人已經佔人口百分之八,總數非中國籍但是香港人的下一代,恐怕已高達百分之十五至二十。香港政府在中央的指示下,是否都希望逼這些年輕一代入讀國際學校?世上所有多族裔的國家,都極力希望不同族群能團結一起,焉有人蠢到自己製造內外有別的分化?
愛國港人已經太多
香港有別於國內城市的珍貴之處是,香港本身就是一個國際城市、國際地區,是國際社會的一員,有多元文化和語言,有國際級數的專上教育。從教育的基礎上推行國民教育,結果是要令香港數十年後與大陸的主要城市同質化,想出這個政策並執意推行的人,是誤國的領導人。
香港人關心「六四」、關心李旺陽,經常以井水犯河水並視為理所當然,已經證明華裔的香港人十分愛國,港人在反共之餘,對這種關心國是的情懷倒是十分自豪的(城邦論者陳雲除外),亦視為理所當然,這已經十分足夠;在專政者看來,港人愛國不是太少,而是已經太多。中共想推行的,是藉愛國之名推行愛黨的教育而已,簡單地說,這個構想從一開始就是不自量力,自找麻煩。
洗腦目的已經明言
對崇尚法治的香港人而言,極不喜歡國內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那套弄虛作假的作風,不喜歡時,會拒絕接受,這是原則問題。據《基本法》承諾,香港的教育政策是香港人自治範圍之內的事,香港人只要站出來,清楚地拒絕接受,憲政上特區政府就只應收回,別無他選,因為這是港人治港的原則所在。
梁振英一直避而不談,因為他對一國兩制的理解很高,知道矛盾所在,只是已經承諾中央,不能不硬推而已。可惜,吳克儉與羅范椒芬全無水平,恐怕無法幫特首軟銷這一政策,兩人皆聲稱國民教育不會是洗腦教育;但明明去年5 月中聯辦的郝鐵川部長早已明言愛國教育就是洗腦,就是「活腦」的教育。到這一刻,還想誤導港人,企圖蒙混過關,把政策造成既成事實,港人又焉會這樣容易受騙!
筆者除了在這裏呼籲港人周日要上街反國民教育之外,亦要率直地表達我對教師、代表八萬教師卻長年累月遭到政黨騎劫的「教協」的極度失望。筆者去年已經呼籲教協、特別是張文光要有所行動,但政客根本又在上演表面反對、實質讓它在反對聲中順利通過的把戲;不盡力已屬可恥,還要藉事件抽取政治本錢。
結果是,由八萬名教師組織的教協在四十名中學生面前變了道德的侏儒。教協呼籲教師簽什麼「良心憲章」,拒絕授課,這算是什麼的良心?學校當然可以外判這科予校外教學團體授課,教師到時置身事外,坐視學生受害,這就算有良心嗎?
這根本是道德侏儒中的侏儒!
原文:信報
http://wongonyin.mysinablog.com/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3661983
大家打開香港或是澳門的《基本法》一看,便知香港人與澳門人在憲制上的定義是居民而非國民,這是兩個絕對不同、可以清楚區分開來的觀念。
這是為何筆者與別不同、可從基本謬誤上反對推行任何「國民教育」的原因。
筆者絕對沒有鼓吹中國人不愛國,但在香港人理所當然不等同中國人的前提下,要在香港教育制度之內加插國民教育,會在年輕人之間製造族群分化,這完全違反社會和諧的前提。京官想在香港推行這一政策,極為愚蠢。
港人愛港已經足夠
古往今來的專制政體能否保持開明,視乎專政體制之內能否有下情上達的途徑,還是上位者有了決定之後,下面對錯照跟;不幸的是,在國民教育這一議題之上,香港的建制派選擇「對錯照跟」的不負責任決定。
在這一情況下,能阻止專政者走上錯誤道路的,只有人民。亦所以,肯在本月29 日走上街頭、反對國民教育的香港人,才是真正愛國的香港人。
梁振英與民建聯的頭頭沒有旗幟鮮明地反對中央錯誤的政策,是置個人權位的利益於國家利益之上的自私行為,亦是不愛國的行為。
本欄〈港人非國民何須搞「教育」〉(去年5 月25 日)和〈香港人當然不等於中國人〉(今年1 月4 日)兩文,筆者已經詳細解釋「香港人並不等同中國人」的法律理據,未見有任何中國法律學者能夠作任何反駁,因為這是不爭的事實,亦是起草《基本法》時的原意。鄧小平沒有要求港人愛國,香港人只須愛香港便已足夠,香港人能令香港繁榮進步,政治開明,甚而走向民主,就是對中國最大的貢獻。
可惜,世上任何官僚系統之中,總有一些為了證明自己的重要而興風作浪的低質素人物, 「二十三條」如是、硬搞國民教育亦如是,香港人為己為人為國家,有必要站起來反抗國民洗腦的教育政策。
為己,是指八成中國籍香港人,大多數人的下一代既不出外留學,起來拒絕黨八股對年輕人的洗腦,是為下一代想。為人,是為非中國籍的香港人。香港人,包括英美澳加在港定居的白人,包括印巴裔和南亞裔的人,包括東南亞、星馬泰印在港華僑的第二代華人,還包括八十年代因回歸問題的大量移民而回流香港的下一代人。
2006 年人口統計的資料顯示,非華人的外籍港人已經佔人口百分之八,總數非中國籍但是香港人的下一代,恐怕已高達百分之十五至二十。香港政府在中央的指示下,是否都希望逼這些年輕一代入讀國際學校?世上所有多族裔的國家,都極力希望不同族群能團結一起,焉有人蠢到自己製造內外有別的分化?
愛國港人已經太多
香港有別於國內城市的珍貴之處是,香港本身就是一個國際城市、國際地區,是國際社會的一員,有多元文化和語言,有國際級數的專上教育。從教育的基礎上推行國民教育,結果是要令香港數十年後與大陸的主要城市同質化,想出這個政策並執意推行的人,是誤國的領導人。
香港人關心「六四」、關心李旺陽,經常以井水犯河水並視為理所當然,已經證明華裔的香港人十分愛國,港人在反共之餘,對這種關心國是的情懷倒是十分自豪的(城邦論者陳雲除外),亦視為理所當然,這已經十分足夠;在專政者看來,港人愛國不是太少,而是已經太多。中共想推行的,是藉愛國之名推行愛黨的教育而已,簡單地說,這個構想從一開始就是不自量力,自找麻煩。
洗腦目的已經明言
對崇尚法治的香港人而言,極不喜歡國內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那套弄虛作假的作風,不喜歡時,會拒絕接受,這是原則問題。據《基本法》承諾,香港的教育政策是香港人自治範圍之內的事,香港人只要站出來,清楚地拒絕接受,憲政上特區政府就只應收回,別無他選,因為這是港人治港的原則所在。
梁振英一直避而不談,因為他對一國兩制的理解很高,知道矛盾所在,只是已經承諾中央,不能不硬推而已。可惜,吳克儉與羅范椒芬全無水平,恐怕無法幫特首軟銷這一政策,兩人皆聲稱國民教育不會是洗腦教育;但明明去年5 月中聯辦的郝鐵川部長早已明言愛國教育就是洗腦,就是「活腦」的教育。到這一刻,還想誤導港人,企圖蒙混過關,把政策造成既成事實,港人又焉會這樣容易受騙!
筆者除了在這裏呼籲港人周日要上街反國民教育之外,亦要率直地表達我對教師、代表八萬教師卻長年累月遭到政黨騎劫的「教協」的極度失望。筆者去年已經呼籲教協、特別是張文光要有所行動,但政客根本又在上演表面反對、實質讓它在反對聲中順利通過的把戲;不盡力已屬可恥,還要藉事件抽取政治本錢。
結果是,由八萬名教師組織的教協在四十名中學生面前變了道德的侏儒。教協呼籲教師簽什麼「良心憲章」,拒絕授課,這算是什麼的良心?學校當然可以外判這科予校外教學團體授課,教師到時置身事外,坐視學生受害,這就算有良心嗎?
這根本是道德侏儒中的侏儒!
原文:信報
http://wongonyin.mysinablog.com/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3661983
2011年5月25日 星期三
王岸然: 港人非國民何須搞「教育」
我們的社會精英在評論國是港事之時,經常在遭受誤導的謬誤情況下,以錯誤的基礎討論錯誤的議題,從而推論出錯誤或是謬誤的結論。
政府近期推出「德育及國民教育」的諮詢文件,人人皆以為影響深遠,於是抱持抗拒的心態和反對的立場,從這個基礎上,堆砌出這樣那樣的理由,這些理由皆是技術性——例如在現有又繁又多又新的課程內再加國民教育,還要一兩年後全面推行,學校沒有資源,學生沒有時間,教師又吃不消,云云。
另一反對理由則全城同意,就是不要為年輕一代進行洗腦工程。這個論說經中聯辦郝鐵川部長在網上發表幾句偉論後,便已成結論;管你包裝為「活腦」,還是一如西方國家的愛國洗腦。
我倒替泛民政客、特別是張文光高興了,這事件完全可以包裝為教育界的「二十三條」。有什麼政策比教條灌輸更違反普世的教育理念?
要放棄教協照顧而出戰直選的張文光,今次要好好把握議題搞作了。
香港人不一定是中國人
筆者所指的最大謬誤,是港人根本不應接受任何形式的愛國教育,因為港人的身份不等同中國人,港人也不一定是中國人,請問中港政府有何政治上、憲法上或是道德上的理由,要求在香港的教育制度之內強加愛國(中國)教育?
整件事的源頭,幾乎可以猜到是來自北京對港事務官員的構想;港府則由上而下只是心不甘、情不願地提出諮詢文件,反正有建制派在,立法會要在「原則上」同意這份諮詢文件的「精神」不難,泛民政客也不敢在原則上反對愛國吧?泛民主流今天根本是在爭取愛國的光環。
這是資深評論員如筆者,才知道謬誤之所在、謬誤之嚴重性,因為筆者早於八十年代《基本法》的草擬過程中,已在本報發表過評論;我曾經多次指摘草委不愛國,中共也不愛國,因為《基本法》的草擬文件中,並無要求港人愛國及進行愛國教育。
今天的京官恐怕年紀輕,不大了解當年往事。當年筆者批評主管《基本法》的草委和官員不愛國,無人能夠反駁,因為那是事實。今天的京官,莫名其妙地提出要香港推行愛國教育的想法,則是不明白一國兩制的根本精神所在。
郝部長身為法律學者,絕對沒有講錯,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都會將愛國教育寫入憲法作為一項國策,教育官員必須執行。中國憲法之中列明, 「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國際主義和共產主義的教育」(第24 條);中華民國的憲法亦有愛國教育的條文,幾乎所有成文憲法的國家都有要推行愛國教育的憲法要求,這是基本國策所在。
不過,香港和澳門的《基本法》,並無要推行愛國教育的條文。
中國憲法並不引用於港澳,這是眾所周知的。筆者不想說京官今天是違反《基本法》,只想說你們根本不理解《基本法》與一國兩制的精神所在。鄧小平時代的國策,並不重視香港人回歸之後的國民身份,香港人不須回歸當國民,只須繼續當港人。
請翻開《基本法》看看,港人只有「居民」的觀念,這觀念與「中國公民」並存,但沒有「國民」的寫法;沒有國民,請問為何要搞國民教育?這就已經違反了《基本法》只想談「居民」、不想談「國民」的精神了。
鄧小平是實用主義者,當年輕鬆簡單就放開了偉大強國的子民必須愛國的要求,香港人只須繼續愛香港,以香港人為榮就皆大歡喜。
今天的京官則好大喜功,結合香港一些販賣愛國的投機人物,於是重提寫《基本法》時對愛國教育的故意忽略。只是,有想清楚利益關係乎?有認識清楚歷史與現實的各項情況嗎?
為年輕人製造分化
香港的現實是,有相當重要的少數人不是中國人,只是香港居民。筆者一時沒有具體數字,香港有多少人曾經移民而回流,數十萬人總有吧,這些人及其子女,就算在港出生,已經不具有中國籍;香港的「外國人」是很多的,絕不單是白人,而是包括據中國《國籍法》之下的華人——包括在港不少星、馬、泰、印尼及其他東南亞華人,以及他們在港出生的下一代。
周恩來早於1955 年的「萬隆會議」已對華僑表明,他們已經不再是中國人,他們的子女也不是。1982 年的《國籍法》不容雙重國籍,這些早已移民香港的華人的下一代,從來只有香港居民的身份,沒有中國人的身份。
移民者、華僑、歐洲人和南亞裔人的子女,據香港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皆不是中國國民,而只是香港居民,那為何他們要在香港的教育制度下接受國民教育?如果要安排豁免制度(不得不作此安排),則會在年輕人之間造成分化——你們是外國人,所以沒資格接受國民教育,你們這些外人理應少理港事國是;還是,我身為高級華人,不須如你們受這些奴化教育?
香港人就是香港人,不分中外,不理是否沒有中國籍的華僑,大家一同關心香港,參與香港的社會建設和政治,不是很好嗎?誰人要搞分化!
原文:信報
http://wongonyin.mysinablog.com/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3030506
政府近期推出「德育及國民教育」的諮詢文件,人人皆以為影響深遠,於是抱持抗拒的心態和反對的立場,從這個基礎上,堆砌出這樣那樣的理由,這些理由皆是技術性——例如在現有又繁又多又新的課程內再加國民教育,還要一兩年後全面推行,學校沒有資源,學生沒有時間,教師又吃不消,云云。
另一反對理由則全城同意,就是不要為年輕一代進行洗腦工程。這個論說經中聯辦郝鐵川部長在網上發表幾句偉論後,便已成結論;管你包裝為「活腦」,還是一如西方國家的愛國洗腦。
我倒替泛民政客、特別是張文光高興了,這事件完全可以包裝為教育界的「二十三條」。有什麼政策比教條灌輸更違反普世的教育理念?
要放棄教協照顧而出戰直選的張文光,今次要好好把握議題搞作了。
香港人不一定是中國人
筆者所指的最大謬誤,是港人根本不應接受任何形式的愛國教育,因為港人的身份不等同中國人,港人也不一定是中國人,請問中港政府有何政治上、憲法上或是道德上的理由,要求在香港的教育制度之內強加愛國(中國)教育?
整件事的源頭,幾乎可以猜到是來自北京對港事務官員的構想;港府則由上而下只是心不甘、情不願地提出諮詢文件,反正有建制派在,立法會要在「原則上」同意這份諮詢文件的「精神」不難,泛民政客也不敢在原則上反對愛國吧?泛民主流今天根本是在爭取愛國的光環。
這是資深評論員如筆者,才知道謬誤之所在、謬誤之嚴重性,因為筆者早於八十年代《基本法》的草擬過程中,已在本報發表過評論;我曾經多次指摘草委不愛國,中共也不愛國,因為《基本法》的草擬文件中,並無要求港人愛國及進行愛國教育。
今天的京官恐怕年紀輕,不大了解當年往事。當年筆者批評主管《基本法》的草委和官員不愛國,無人能夠反駁,因為那是事實。今天的京官,莫名其妙地提出要香港推行愛國教育的想法,則是不明白一國兩制的根本精神所在。
郝部長身為法律學者,絕對沒有講錯,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都會將愛國教育寫入憲法作為一項國策,教育官員必須執行。中國憲法之中列明, 「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國際主義和共產主義的教育」(第24 條);中華民國的憲法亦有愛國教育的條文,幾乎所有成文憲法的國家都有要推行愛國教育的憲法要求,這是基本國策所在。
不過,香港和澳門的《基本法》,並無要推行愛國教育的條文。
中國憲法並不引用於港澳,這是眾所周知的。筆者不想說京官今天是違反《基本法》,只想說你們根本不理解《基本法》與一國兩制的精神所在。鄧小平時代的國策,並不重視香港人回歸之後的國民身份,香港人不須回歸當國民,只須繼續當港人。
請翻開《基本法》看看,港人只有「居民」的觀念,這觀念與「中國公民」並存,但沒有「國民」的寫法;沒有國民,請問為何要搞國民教育?這就已經違反了《基本法》只想談「居民」、不想談「國民」的精神了。
鄧小平是實用主義者,當年輕鬆簡單就放開了偉大強國的子民必須愛國的要求,香港人只須繼續愛香港,以香港人為榮就皆大歡喜。
今天的京官則好大喜功,結合香港一些販賣愛國的投機人物,於是重提寫《基本法》時對愛國教育的故意忽略。只是,有想清楚利益關係乎?有認識清楚歷史與現實的各項情況嗎?
為年輕人製造分化
香港的現實是,有相當重要的少數人不是中國人,只是香港居民。筆者一時沒有具體數字,香港有多少人曾經移民而回流,數十萬人總有吧,這些人及其子女,就算在港出生,已經不具有中國籍;香港的「外國人」是很多的,絕不單是白人,而是包括據中國《國籍法》之下的華人——包括在港不少星、馬、泰、印尼及其他東南亞華人,以及他們在港出生的下一代。
周恩來早於1955 年的「萬隆會議」已對華僑表明,他們已經不再是中國人,他們的子女也不是。1982 年的《國籍法》不容雙重國籍,這些早已移民香港的華人的下一代,從來只有香港居民的身份,沒有中國人的身份。
移民者、華僑、歐洲人和南亞裔人的子女,據香港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皆不是中國國民,而只是香港居民,那為何他們要在香港的教育制度下接受國民教育?如果要安排豁免制度(不得不作此安排),則會在年輕人之間造成分化——你們是外國人,所以沒資格接受國民教育,你們這些外人理應少理港事國是;還是,我身為高級華人,不須如你們受這些奴化教育?
香港人就是香港人,不分中外,不理是否沒有中國籍的華僑,大家一同關心香港,參與香港的社會建設和政治,不是很好嗎?誰人要搞分化!
原文: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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