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5日 星期五

家長有權為子女拒絕國民教育


國際人權公約列明家長有權為子女選擇符合其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本港國民教育着重培養國家情感,屬倫理、信仰及道德範疇,若學校開辦,家長應有權為其子女選擇是否修讀。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三)條訂明「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種類有優先選擇權」。

《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確定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繼續有效。前者第十八(四)條指締約國「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後者第十三(三)條規定締約國「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子女選擇符合國家所規定或認可最低教育標準之非公立學校,及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亦在一九九九年第十三號「一般性意見」說明締約國應「尊重父母和監護人自由,保證其子女能按其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若開辦特定宗教、信仰或道德教育,「必須以不帶偏見的客觀方式進行,尊重見解、良心和言論自由」,並「遵守不歧視規定,或提供滿足父母和監護人願望的備選辦法」。由此可見,政府推行任何道德教育,必須尊重家長選擇權。

以英國為例,英國中學的性教育是必修課程,同時有選修部份。據《教育法令》第四○三條,性教育宗旨是鼓勵學生重視道德考慮及家庭生活價值,具體闡述是「認識婚姻性質、家庭生活重要性及生兒育女」,同時訂明應按該學生年齡、宗教及文化背景,保障學童避免接受教授不恰當教育及教材。第四○四條則要求學校必須有性教育書面政策聲明,以供家長查閱及免費索取。而據第四○五條,家長有權為子女退修性教育選修部份。可見英國家長仍可按其自身信仰,替子女選擇是否接受部份道德教育。

在香港,公民教育德育化,國民教育與德育教育綑綁,中港官員一直強調國民教育乃天經地義。二○一二年四月德育及國民教育科課程指引培養學生品德及國民質素,包括堅毅、誠信、責任感、尊重、國民身份認同、愛國心、文化承傳、平等、人權等正面價值觀和態度。可見國民教育屬道德範疇,公約賦予家長選擇權適用於此,英國家長可替子女選擇退修道德教育的做法亦值得參考。若學生或家長不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認為中華民國才繼承中國文化道統,而不認同課程所指的國民身份,拒絕向五星旗致敬,又或相信馬克思主義,堅持工人無祖國,國家是階級壓迫機器,可惡而不可愛,這亦屬信仰範疇。家長應有權基於信仰,為其子女選擇是否修讀該國民教育或參與相關課外活動。固然,若學校不跟從以情引發民族主義的國民教育,摒棄偏頗教材和紅色大陸灌輸團,而着重以客觀持平批判角度探索中國,家長難言有權退選此科。

莊耀洸律師
香港教育學院教育政策與領導學系專任導師

徐嘉穎
人權教育工作者

原文: 蘋果日報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1005/18032370